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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兴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47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421民初2426号
    案号 (2018)皖0421执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春光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7.2万元,本息合计47.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按月息1.2分计算偿还原告李春光自2017年6月3日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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