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兴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247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21民初2427号 |
案号 | (2018)皖0421执4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明云借款本金397000元,利息66696元,本息合计4636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按月息1.2分计算偿还原告李春光自2017年5月23日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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