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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肇交罚[2021]003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0年06月12日12时09分在肇庆市鼎湖区罗隐路段涉嫌使用粤H14643客运班车从事旅客运输时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严重违法情节,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6月12日12时0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肇庆市鼎湖区罗隐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使用粤H14643客运班车从事旅客运输时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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