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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4****1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3177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建伟口岸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703333.20元; 二、被告肇庆建伟口岸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借款的罚息和复利借款罚息和复利合计359799.05元(截止至2018年9月26日;之后的借款罚息和复利,按照《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约定,以借款17703333.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23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肇庆建伟口岸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时,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有权以被告肇庆建伟口岸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其坐落于落于怀集县闸岗镇郊际村工业园的国有土地[证号:怀府国用(2013)第00233号]和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所有的五辆大型普通客车[登记编号分别为:粤H22840(车架号:LZYTCTD66F1075331、发动机号:J01YAF31049)、粤H23077(车架号:LZYTCTD61F1075334、发动机号:J01YAF31112)、粤H23030(车架号:LZYTCTD6XF1075333、发动机号:J01YAF31163)、粤H22753(车架号:LZYTCTD68F1075332、发动机号:J01YAF31190)、粤H22849(车架号:LZYTCTD63F1075335、发动机号:J01YAF3112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大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受偿; 四、被告胡建虎、高夏秋、邵正响、高婷、肇庆国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怀集县集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决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范围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8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00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建伟口岸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肇庆建伟口岸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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