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善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901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3621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2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成雨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成雨利息48000元,并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成雨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陶善来、蔡传琼对判决第一、二、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范成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0元,由原告范成雨负担370元,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陶善来、蔡传琼负担9000元。保全费3300元,由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陶善来、蔡传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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