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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查芒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8****5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1384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17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浩立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计13722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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