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陶善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378****58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3民初3478号 |
| 案号 | (2017)皖1523执14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传琼、陶善来、舒城福来公司共同偿还所欠原告邹琳璘的借款本金350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随本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蔡传琼、陶善来、舒城福来公司共同赔偿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2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被告蔡传琼、陶善来、舒城福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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