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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MA****JP7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11817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7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国华加盟费44000元;二、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国华租金1100元;三、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陈国华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率;四、被告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条款中所列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陈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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