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6〕03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乐清市柳市名利灶台鱼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大兴西路602号的乐清市柳市名利灶台鱼店(营业面积:240平方米,使用性质:餐饮,经营者:章丹英)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以及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乐清市柳市名利灶台鱼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乐清市柳市名利灶台鱼店。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6年8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18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