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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30070****76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1690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鑫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116. 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利率2014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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