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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30070****761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21民初1571号
    案号 (2021)冀0321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0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45160.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月14日,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函押金人民币5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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