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30070****76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21民初1571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恢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45160.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月14日,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函押金人民币5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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