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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又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340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5683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3-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张守昆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 二、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逾期不给付,以50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张守昆。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2000元,二被告承担300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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