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福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340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6215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4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3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冯勃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勃欠款605745.94元。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3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