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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又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340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5478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3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永光款项3526297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2629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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