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上党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2****36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391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日期 | 2019-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付租金40065元。 二、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娴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2017年1月份的租金1742元,违约金从2017年1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2月份的租金3484元,违约金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3月份的租金3484元,违约金从2017年3月3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日,91日至210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租金3484元的应付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算。 三、被告太原市上党餐饮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李娴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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