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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78****6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600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加违约金调整条款)一、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7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其中220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550330.4元;三、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的利息2965.28元;四、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800000元;五、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694243.5元,该款项由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在工程质保金部分予以扣除;六、驳回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无锡华友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60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061元,由宝业幕墙公司负担100087元,由华友置业公司负担649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312.5元,由宝业幕墙公司负担64138.5元,由华友50置业公司负担8174元;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170000元(已由华友置业公司预交),由宝业幕墙公司负担,由宝业幕墙公司直接支付给华友置业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185500元(已由宝业幕墙公司预交),由华友置业公司负担,由华友置业公司直接支付给宝业幕墙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鉴定费3000元(已由华友置业公司预交),由宝业幕墙公司负担,由宝业幕墙公司直接支付给华友置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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