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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1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191民初1799号
    案号 (2021)浙0191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3 8 0 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以38 00 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 0 2 0 年6 月2 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 0 0 元,保全费2 4 2 0 元,合计5 9 2 0 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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