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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5****41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161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FEHTJ19D29G5CM-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共计4251000元(已抵扣保证金400000元);给付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10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11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1216666.67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216666.67元,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817666.66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4729元,由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3月28日前给付原告;三、若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所载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的债权扣除被告已归还部分,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协议中各期约定的未偿还款项为基数,自各期约定的付款日期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15.4%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3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8005.65元;如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同意免除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8005.65元的义务,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一、二项任意一期款项,则不予免除;五、被告福道时代(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尹科、王雪英对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福道时代(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尹科、王雪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应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福道时代(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原告应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尹科、王雪英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七、双方对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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