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车管运罚决字[2017] 第33010042171400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07月21日,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中巡查发现,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维修信息上传情况有异常。2017年7月21日15时54分,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杭州市拱墅区东教路629号检查时发现,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7月21日对浙A.L761G车辆进行维修,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该车在2017年7月21日维修竣工出厂,上述维修信息未能在杭州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军,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此案于2017年7月21日经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批准并指派执法人员陈军星(执法证号33011424)、黄方奇(执法证号33010286)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7月24日,调查人员对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卫浩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代理人承认该公司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事实,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证明本案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结算清单1份、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上传2份、证人身份证明1份。代理人对上述调查证据和笔录均无异议,并分别签名盖章认可。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事实得到证实。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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