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环拱罚[2017]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东教路62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 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118575X2017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东教路629号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汽车修理主要设备举升机14台,烤漆房2套,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东教路629号的经营场地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该建设项目未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浙江)进行备案,目前已经投入正式使用。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已经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60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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