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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4
    决定机关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卢国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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