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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海罚〔2021〕276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4日16时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岛湖上江埠大桥水域巡查时,发现淳安千岛湖卓越洲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淳安艇703船不具备装载货物条件下,装载28桶船用汽油航行。10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20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陈卫平、严华根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建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船员服务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淳安千岛湖卓越游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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