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垚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3****52X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8517号 |
| 案号 | (2020)津0111执173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融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7400元(截至2018年8月28日)及自2018年8月29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天津垚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磊对被告天津市融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融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516元,由被告天津市融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垚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磊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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