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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74****3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1098号
    案号 (2018)闽0981执2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借款本金1497998.28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0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48483.55元;2014年11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有权对被告陈金堂、罗玲芳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商贸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福安市房权证赛岐镇字第0102788号)及被告被告陈鹏、罗丽庄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商贸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安记权证福安字第0120120614号)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权、缪爱珍对第一款所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权、缪爱珍、陈金堂、罗玲芳、被告陈鹏、罗丽庄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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