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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91486P
    执行依据文号 (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3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恢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69万美金。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4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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