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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中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9148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3765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8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都市花山丝织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花都市花山丝织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花都市花山丝织厂、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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