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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69****7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民初2号
    案号 (2020)豫03执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37895910.75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4日的利息为1130319.35元;剩余利息以本金237895910.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8.28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振国、陈喜轻、范豪、徐晨晨、范柯、权炅姬(韩文名字KWON KYUNGHEE)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权对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的面积为261717.6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1;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2;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3;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4;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5;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6;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7;伊政国用(2011)第YDJ2011-05-08)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7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93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931.15元,由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伊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振国、陈喜轻、范豪、徐晨晨、范柯、权炅姬(韩文名字KWON KYUNGHE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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