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闪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619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4执628号 |
案号 | (2017)豫0104执6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日期 | 2017-06-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盛浩借款本金184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师盛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师盛浩负担365元,被告闪波、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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