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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闪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619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4执628号
    案号 (2017)豫0104执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7-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盛浩借款本金184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师盛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师盛浩负担365元,被告闪波、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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