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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21****46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8813号(2020)黔01民终552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兰强借款本金388.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兰强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主文: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 0103民初 8813 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兰强借款本金 1637163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 163716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08年 7 月 16 日起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日止); 三、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兰强借款本金 1235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 息以本金 1235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4年 1 月 8 日起算,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日止); 四、贵州美佳林城公园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兰强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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