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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4411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商初字第262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新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新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律师费212572元; 三、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对被告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清镇市百花湖乡三堡村灵达度假村康体俱乐部2层1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12145号)、3层1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12142号)、4层1号(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12146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新港口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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