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2108170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南汇自来水有限公司违反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于2021年08月02日在浦东新区大团镇团新村二团1168号、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114号、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祝公路1527号实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5、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6、其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3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凌卫卫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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