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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光电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29X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103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和解款人民币2,300,000元及该款产生的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6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6,412元,其中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200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12,212元,该款项已由申请人预交,第一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各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应由各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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