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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19****38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民初267号
    案号 (2021)粤05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91212600560】。被告汕头市衡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69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上述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的利息;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衡栩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汕头市海湾公园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6476.5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列:汕国用(2011)第1070022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列:粤(2018)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124179号]在本案原告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洪裕、被告孙少杰对被告汕头市衡栩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0450.25元减半收取385225.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汕头市衡栩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洪裕、被告孙少杰承担。因本案缓交案件受理费,故案件受理费385225.13元,由原告方于2019年6月24日前缴交法院后,上述被告在2019年6月24日前径付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上述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前直接付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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