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0019****38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民初2526号 |
案号 | (2021)粤05执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90210600213】。一、被告汕头市永康利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 159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计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21607702.50元;自2019年4月1日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汕头市永康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0万元。三、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少杰、蔡怀、曾昭坤对被告汕头市永康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以其座落于汕头市龙湖区海湾公园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列汕国用(2011)第10700222号]对被告汕头市永康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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