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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秦)行罚决字[2019]51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盐县求新印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24日,海盐县求新印染有限公司向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国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海盐县公安局秦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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