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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旭升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8178****80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7833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海宁市旭升皮件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47890.23元(已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执行人海宁市旭升皮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8915元。 (2)被执行人骆建忠、骆月锋、王亚琴对被执行人海宁市旭升皮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海宁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在22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8668元、诉讼费14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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