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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锦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477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20号
    案号 (2014)迎执字第00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0
    发布日期 2015-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湘乡诺立新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湘乡诺立新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3420元,两项合计130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原告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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