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锦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477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宜执字第000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9-25 |
发布日期 | 2016-07-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峰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758740.38元(计算至2013年1月18日),并支付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0%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基准利率浮动调整区间按基准利率调整日次年1月1日起算); 二、被告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峰支行律师代理费315000元; 三、被告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沈锦才、阮宏元、陆振球、高贤安、黄丙花、陆正军、简兵对上述给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52元,由被告安徽中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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