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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MA****513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2640号
    案号 (2021)皖0291执1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的编号为CCV2019-F-MY-00017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支付的车款155000元及违约金15500元;三、驳回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2元,保全费2617元,合计6539元,由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负担363元,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6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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