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计公罚〔2017〕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述罚款,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8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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