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公罚[2020]5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9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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