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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866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盘法民初字第2505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2015)盘法民初字第2505号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人民币62589元; 二、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质保金人民币62589元为基数的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元由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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