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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志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8****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583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272367.7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编号HT9070230130005903、HT907023014000137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有权以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村4幢1-7层、5幢1-7层、6幢1-5层的工业房地产[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168号、南国用(籍)第00100360号]以及址于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村1幢1-5层、2幢1-5层、3幢1-7层的工业房地产[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167号、南国用(籍)第0010035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尤芳顺、尤南中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芳顺、尤南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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