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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8****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1770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尤芳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凌服员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并按本金1900万元计算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4月21日止,按本金1600万元计算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扣除已付利息598.5万元,若有余额扣减借款本金)。     二、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尤卫军、尤卫国、尤南中、傅炳元共同对上述应偿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尤芳顺追偿。     三、驳回原告凌服员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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