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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386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1909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尤芳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服员借款人民币933.7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按本金1000万元计算;2014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本金933.75万元计算。应扣除已付利息243.75万元,若有余额再抵扣本金);                                                                                                                                                        二、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尤卫军、尤卫国、尤南中、傅炳元对被告尤芳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尤芳顺追偿;                                                                                                                                                        三、驳回原告凌服员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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