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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之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荣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85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孟商初字第00137号
    案号 (2016)苏0411执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9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之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之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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