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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05****25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民初16554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玉玲、王玉贤钢材款3510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以351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程利群在被告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528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1080.00元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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