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24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7502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9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8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张学恩预交的前期费用1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上诉人梁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国祥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张学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2元(张学恩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梁军已预交),均由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梁军负担。 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国祥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深圳南山区码头租用经营合作合同书》; 二、被告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预交的前期费用1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梁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2元,由被告深圳市梁氏作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