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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7****42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4631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3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565.82元并支付49856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1元,减半收取8045.5元,由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390元,由原告承担36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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