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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7****42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58号
    案号 (2019)皖0191执恢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庆祝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迅捷大厦112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8737号)、117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8730号)、110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8738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96号404-407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5239号)、428室、429室、430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5229号)、203室、206室、207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5247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按实际抵押担保范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877元,由被告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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